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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马鞍山城建支行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2025-04-05 16:37:29   发布者:寒耕热耘网

二是在审理方法上,必须依据法律程序。

人我有度在于达人达已。政府权力过大,国民难得自由舒心,上务于横征暴敛,下疲于应付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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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表明,凡行不治之治,多有成就政绩。以民主选举、定期任免、新闻监督、司法裁判束其行为,其为害可趋减轻。政府权力无限则国民人权受侵。故而人我关系之礼亦须防范藉用团体权势侮辱人格尊严和轻蔑个人独立。精研历史者当有此同感。

行宪政德治者,当抱德推诚,惟本为修。随着宪法典出现,各国礼之主要内容均已上升为宪法规范。因此,法院对于民告(诉)官案件的不予受理,其实质等同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

该物业管理秩序,早已被YT公司非法侵害骚扰了很长很长时间,小区居民对此早已深恶痛绝,忍无可忍。在现代民族国家这一非常重要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演化而来的(或自发生成的)根本性或根基性或基础性的政治制度之中,既蕴含着中国人民的生存智慧,也蕴含着世界各民族人民的生存智慧。众所周知,在任何确实有必要加以设置(而非行政部门为不当利益而任意设置)或者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重大财产利益的安全而必须加以设置的、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现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后面,都理应有国家强制力包括刑罚强制力的支持。这也就是所谓的地方自治制度对于一个超大型国家来说几乎是无可选择也难以替代的制度安排之根据所在。

所谓公民的言论自由,通俗的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国民,能够在宪政的基本政治框架之下自由的运用各类媒体并以各种方式表达出他/她们目光所及的东西(其中包括自由的讨论他/她们感兴趣的问题,自由的发表他/她们认为值得发表的意见,自由的以其良知评判他/她们所确认的社会现象的好与坏对与错美与丑善与恶)。对于YT公司的这种确凿无疑的非法强拆行为,这种公然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侵权行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其所在位置与木头龙仅一条马路之隔,且罗湖区政府下属的翠竹街道办事处还在木头龙派驻了所谓的工作站)却置若罔闻,视而不见,似乎根本意识不到YT公司这样一种行为的非法性危害性和严重性,对木头龙业主们所提出的无数次的请求(要求政府出面制止YT公司不法行为)和控告完全置之不理,不作任何答复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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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如果从任何私权利都是需要经由法律------公权力的一种体现-----来确认的角度去看,那么,任何对私权利的侵犯本身,也就意味着是对公权力的侵犯),而且可以说,由于公权力直接关系(仅仅从数量上来说就可能要大得多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公众的利益(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公权力或法律,是公民的私权利的一个基本的制度保障),因此,侵犯公权力(比如法律规范,比如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具体体现的行政许可权制度)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要大于或远远大于侵犯某个具体的私权利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两者可以作比较的话)。换句话说,任何普世价值,只有在国家统一的和平状态之下才有可能实现,而在国家分裂必然会导致的战争状态之下是不可能存在的。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以及近现代一百多年的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表明,在中国的这块大地上,分裂就意味着战争,统一才可能有和平,也才可能求富强。一个现代社会,当出现这类问题时,就是要由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来管。

所有的腐败物,不都滋生于阴暗或黑暗之中?对于一个没有监督、不能批评、不可见光从而缺乏制约的政府来说,怎么可能不滋生腐败?以那种不予公示不可见人的潜规则的方式任意行使的公权力,恐怕已经不是公权力。其实,YT公司仅仅握有一个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搞来的所谓的项目申报人资格。人民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就在这帮腐败无能官员的玩弄之下渐渐丧失殆尽。须知,政府官员不是只享有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的权利(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首先或更重要的是负有守护国家的公权力不被任何人随意侵犯的职责和义务。

由于历史原因,木头龙一直没有建立起业主委员会这样的民间自治组织。而木头龙事件却显现出,现在的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完全形同虚设,毫无作用(或毫不作为):当人民真正需要他们代表人民说话时,他们却或者保持沉默一声不吭,或者干脆缺席渺无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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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现行刑法不能够对具有如此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双重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只能说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范还存在多么大的漏洞或(立法)缺陷。从一般常识来看,像杀人、盗窃、抢劫等等违法犯罪侵权案件,在任何社会恐怕都难以避免,因此不足为奇。

为此,小区的业主们已经无数次的向深圳市地方政府发出呼唤提出请求: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该开发商的强拆活动。因为,在我们的理念中,或者在我们的心目中,一个真正的国家领导者,必定是一个能够切身体会民心,切实顺应民意,在浩浩荡荡的大时代的潮流中,能够与时俱进(一个因滥用而几乎被亵渎的词汇),引领中国人民在建设自己的国家新制度的艰难历程中,有所创新有所建树的人。他/她们大多体弱多病,本想在此安享晚年,却万万没有想到会遭受YT公司黑道般手段的骚扰、欺辱、压迫和侵害。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解决木头龙事件的关键,现在已经不仅仅是追究YT公司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而是首先要解决好对那些手中握有公权力从而有权去管就发生在眼皮底下的木头龙事件但实际上就是不管的深圳地方政府本身的治理问题。找法院,法院不理(声称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甚至许多人所期待于未来的无论何种形式的所谓选举(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也都必须在阳光之下进行,一个被屏蔽的暗箱操作之下的选举,必将沦为拉美或中东地区的某些国家中的那种徒有虚名的腐败化了的选举。

现在给人的感觉是,目前的木头龙,简直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任由强势的YT公司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而显然处于弱势的木头龙的居民却只有忍气吞声任人宰割。当地方人大不作为,地方法院不作为(或不予受理),地方(狭义)政府(行政)也不作为,当这三个不作为叠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使得遭遇如此巨大灾难的木头龙,成为了一个令深圳当地人都难以置信的三不管之地。

为了实现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真正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公权力的一种体现)的尊严和政府的公共权威,我们强烈要求追究深圳市及罗湖区政府和其主管部门中的那些以不作为的方式(实为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公权力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祸国殃民的官员的法律责任(有些地方官员之所以胆大妄为肆无忌惮,除了上文提到过的山高皇帝远的原因之外,多半还是由于其享有某种似乎不受法律约束的党内身份和特殊的社会地位,从而自以为没有谁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故)。因此,如何渐进而有序的在不断加以完善化的法制状态下,(改革)开放出一个国人期待已久的真正言论自由的新境地或新境界,是所有进一步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必要的或必须的前提性条件。

而真正使公权力得到维护和加强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就是人们时常所说的权力的法制化(也就是法治),其中自然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真正发挥其本应具有的权力制衡或权力约束或权力监督或权力问责之社会政治功能。YT公司在没有取得政府的任何拆迁许可(更谈不上发出公告,设置必要的围栏,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情况下的野蛮暴力强拆行为,不仅是对目前仍然居住在木头龙内的三百多户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是对目前虽然暂时搬出木头龙,但仍然有可能返回家园的七八百户居民的财产权利的破环。

木头龙事件也像一面镜子,用它也可以明白无遗地映照出一些地方官员的腐败面目。这才是真正让人感到奇怪,甚至让人感到可怕的。(3)鉴于YT公司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极为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公司在木头龙社区项目的所谓开发权资格。该项担保金的数额,应当与恢复社区原状所需费用相当(依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准)。

如果地方的任何事情(当然其中影响力超出地方的大事,以及必须在统一的法律规范或统一的行政协调的意义上的统一管理又另当别论)都要中央出面具体来管的话,恐怕往往会由于山高皇帝远(从而使得信息交流处理成本太高,几乎难以了解下情)而导致实际没人管或因无暇顾及而流于形式走个过场的结局。而公权力太弱的原因是,中国的相当一些公权力,已经被一些实实在在掌握着公权力的各级政府官员们给私有化了:公权力似乎就是他们个人的囊中之物,他们想行使就行使,不想行使就不行使,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

此外,如果媒体界的人士有机会或有可能采访到深圳市或罗湖区政府的有关官员的话,那么不妨可以向他们提出如下几个问题:(1)类似YT公司在木头龙小区内的拆毁楼房(及砍伐树木等)行为,是否应当事先取得政府的相关行政许可?YT公司是否取得了这种许可?(2)在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YT公司在木头龙的拆毁楼房砍伐树木行为的性质是什么?(3)对于YT公司在木头龙大规模拆毁楼房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深圳地方政府是否采取过任何措施,以制止该公司的不法行为?(4)事实表明,到目前为止,深圳地方政府对YT公司的拆毁楼房等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在现代中国,任何民主、自由乃至法治等等所谓的普世价值(包括这里所谈论的公权力的公正有效行使),都只有在也必须在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框架之中或范围之内或基础之上去争取去建立去维护去加强。

我们相信,这也是真正使中国人的(被)积压凝聚了数千年的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的可以成就任何伟业的精神能量得以释放的必经之途。如果说,深圳是中国以往改革(主要体现在经济体制的改革方面)开放的一个起点的话,那么,是否可以将木头龙事件的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的公正处理,作为中国未来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的起点?木头龙的民众在翘首期盼,深圳市的人民也拭目以待,希望能够尽早解开木头龙的困局。

也就是说,当行使任何涉及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或涉及公众利益的公权力的时候,都应当尽可能的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至于那些确有必要加以隐蔽的所谓国家秘密,理应有法律的严格界定),而不能暗箱操作。最后,只有学习我们广东省海陆丰地区的乌坎农民弟兄的榜样,冒昧向···提出我们的如下请求:由于YT公司暴力非法强拆行为得不到任何有效制止,现在的情况极为紧迫,事态极为严峻,社区人民的财产损失还在继续扩大,因此恳请···能够尽快责令深圳市政府及罗湖区政府立即行使只能由其行使也完全可以正当行使的公共权力(必要时,可否考虑派出专门的工作组以为监督):(1)立即制止YT公司在木头龙实施的不法侵权行为,制止其一切非法野蛮的暴力拆迁活动。应当说,各级地方法院以这种不予受理方式的无故缺席,或虽然受理却不能公正审理,是酿成各地许多本来可能属于正常的社会矛盾纠纷冲突事件不断激化不断升级,导致上访案件不断增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百姓纳闷,盛世之下怎么连一个可以讲理说理评理的地方,一个可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处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经常会遭遇到的几乎难以避免的矛盾冲突争议纠纷等问题的地方都找不到?)。从深圳市及罗湖区政府面对如此重大的恶性事件和严重事态时的麻木不仁浑然不觉(还是心知肚明另有隐情?)中,我们深深感受到了这些地方政府的腐败无能软弱不堪,由此也彰显出了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昏庸无知尸位素餐:他们根本就不懂得YT公司的以上行为已经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战,该行为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是一般普通的所谓违法乱纪问题。

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8天(信函截稿日12.16),却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答复和回应。截至今天,已经是整整第8天了(从2012.12.9日YT公司大规模强拆楼房起算),都没有看到任何政府部门对此采取任何举措,也没有听到任何政府官员对此发表任何意见,似乎此事与他们根本无关,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木头龙强拆这回事。

因此,如何建设好我们的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地方人大制度,使之成为一个真正能够切实代表地方民意的地方自治机关,或者说成为一个可以真正代表地方上的各个阶层的数量众多的各类人群的民意,进而可以就任何涉及或可能涉及地方上的公众利益的公共问题(或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辩论或沟通协商的机关,成为一个可以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那些(一般来说)可以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的地方上的最高权力机关。问题仅在于如何因地制宜的依据历史的传统和现实的习俗和民情把这一地方自治的制度建设好或安排好,不要像现在各地的人大机构那样仅仅做个样子充个门面。

眼下被不法侵害惨遭蹂躏却得不到任何护卫和救济的木头龙,的确反映出一种真实存在于目前中国的某些地方的特殊的国家状态。毕竟,法院也是一个公权力的行使部门,虽然其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与行政部门有所不同:其行使公权力的特点是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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